被绑架的人一没看到绑匪的真面目,他只是怀疑某人。二是绑架的人有不在场的证明(人证),被绑架的人只是靠怀疑却报案,这管用吗?还需要什么证据,对了,他用黑卡打过一个电话
行为人绑架他人的目的虽是为了勒索财物,但这种犯罪侵犯的不仅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而且首先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包括健康和生命权利,所以台湾刑法又称此种犯罪为“掳人勒赎”罪。
绑架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劫持并实际控制为标准。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而不是以勒索的财物是否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时进行解救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使绑架没有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则构成绑架罪的未遂。
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强奸等行为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绑架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应当及时报警,绑架过程中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办案人员,以便追究绑架者的刑事责任。
绑架案是严重的犯罪,公安局会立案侦查的,具体认定犯罪的证据是多方面的,有证人当然更好,没有证人也不影响犯罪的认定
物证(1)实物:主要包括各类刀具、各类枪支、各类爆炸物、各类棍棒、麻袋、麻醉药物、酒(精)、车辆、船只、衣帽、鞋、勒索所得的款物(包括各种外币、人民币及各种实物)等;(2)照片。
主要包括鉴定人证言、目击人证言、伺案犯罪嫌疑人证言、街坊邻居证言、犯罪嫌疑人及事主家属证言、同学同事证言、亲友证言、交通工具司乘人员证言、被盗婴幼儿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证言、基层自治组织工作人员证言,以及其他知情人的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