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经打了张收条, 由于落款处我未写“收款人:赵某”中的“收款人:”三字,所以收条正文部分被对方用小刀整齐的剪去,只保留了纸张右下角落款处我的亲笔签名,对方然后手写添加了借条的内容(与我手写收条时的时间间隔应在一天之内),假借条正文部分与我的亲笔签名字迹明显不同,金额远高于原收条内容。现对方已诉至法院,笔迹鉴定机构无法对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鉴定出签字与正文为不同笔迹,且正文与落款在同一行并基本位于纸张的最顶部,无标题,纸张顶部被剪切。我还有很早之前对方曾给我打的借条。这种情况下我会胜诉么?如果不能,我还要搜集哪些证据?我是否在对方起诉后也以对方诈骗报警?
发布时间:2011-10-20 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