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3日下午,本人脑部受伤。急送市立医院,加重室病房。2011年10月15日早上,转至重病室1.受伤的过程:铝人自梯,2米高,当时本人站在这个铝梯踩处,高度大致是1.6.米左右,{鞋底至地面的高度},向后摔倒,后脑勺内出血,肿大,暂时性昏迷,苏醒后,伴随着呕吐,头晕,用摩托车急送医院。2.事由:李**包了一个工程,请本人电工,来上班,上几天班左右,一天120元,在上班的期间受伤的。李和本人并未签合同。但属于雇佣关系。3.请求:发生意外后,本人的妻子每日每夜守于病床边。请李付清所有医药费,还有本人的妻子的护工费,本人的营养费,其它等费用。李本人的回答:‘费用我不承担,医药本人要出一点,这个摔下来,你自己本人也有责任,我已经交了5350元了。’他本人就没有后话了,太过份了,所以想咨询一下,这个如何赔偿?
发布时间:2011-10-21 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