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几年因病去世,母亲也刚刚离去,他们一生有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妹妹离婚后她和她孩子的户口一直在我母亲那,但不在一起居住。父母生前有一套公产房,积蓄几乎没有。母亲生前深知:我在这个家里无论从财力物力精神等方面,比其他人的子女付出的多得多,于是母亲写了份遗嘱,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说百年后由我来继续承租这套公产房,上面有印章签字,是否有效?可是现在房管所要其他子女签字才能变更,这怎么办?如果其他子女就这么拖着都不同意,这又怎么办?请给予指点,谢谢!!!
首先我国先行法律对于公产房是不存在继承问题的,所以你母亲的遗嘱是无效的,其次公产房的变更手续是必须全部有继承权的人协商一致,由一人承租并办理公证手续,然后再到房管部门办理变更。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诉讼解决,法院会根据房屋的历史居住情况,新承租人的居住条件,经济情况以及其他人员的住房条件等情况,具体来确定新的承租人。
您好,公产房承租权不属于遗产范畴。您母亲的遗嘱属于无效遗嘱。变更产权需其他子女签字同意。如不签字同意,您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