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在当时均离异无配偶、非三代以内近亲、对外以夫妻名义但未办婚礼与1989年事实结婚,次年生下一女。在此婚前几年男方因前妻所生两女不承认赡养自己(都是招婿),与其大女已通过大队干部书面断绝父女关系,另一女未断绝也未有过赡养之举;婚后男方建房,其资金与两女儿无半点关系,男一直以事实婚姻同样受法律保护未补办结婚证,其大、小女儿均扬言其父去世后赶走或谋害继母和小妹据有房产等一切,请问合理吗?该如何是好?(注:农村的没有房产证,土地证上只有男方名字,另当年的断绝书面证据早已遗失。)
发布时间:2011-10-26 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