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但是,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系由买受人的行为造成,作为出卖人的汽贸公司,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但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那么,受害者基于何种理由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呢?这就涉及到保险法上“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原则”的运用,我国保险法对此未有明确规定。该原则是指,在保险理赔发生争议并提交法院审判时,法官要从一位合理的外行的被保险人的角度去考察他的合理期待应当是什么,对保险单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进行解释,即根据一个未经保险或者法律专门训练的人的理性预期来解释保险单,如果一个理性的人预期保单会对某一种损失提供保障,法院就会要求保险人赔付,尽管可能是合同文字已经清楚地排除了的赔付。合理期待原则倡导的是一种新型的优先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法益思潮。在分期付款的车辆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出卖方为车辆投保的目的在于为车辆运行过程中的产生的损失提供保障,降低购买人的风险,保证购买人在遭受交通事故等损失后仍然能够通过正常经营获取经济利益,从而为偿还车辆欠款提供资金保障。这其实就是出卖方作为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利益。因此,在本案中,透过过合理期待原则可以看到保险公司的免责抗辩理由显然不能成立,保险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支持(0) 解答者:易金财律师 积分:19185分 活跃等级: 同步微博: 如对解答有疑问,可电话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