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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孩子于2011年9月7日晚在潍坊因停车与一男子发生口角,我家孩子年轻气盛将此男子左眼眶与鼻梁骨造

我家孩子于2011年9月7日晚在潍坊因停车与一男子发生口角,我家孩子年轻气盛将此男子左眼眶与鼻梁骨造成轻伤,当晚在现在被派出所带走,随即被刑事拘留,至今,从事发到现在,我家共支付给被害人医疗费3万元整,希望您能告诉我们,我家现在希望最终判缓刑,请问需要什么条件,有可能判缓刑么?(我家孩子是累犯)

发布时间:2011-10-2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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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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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轻伤则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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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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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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