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了,张先生帮李先生炒股,李先生把资金放到张先生操作某个固定的帐户上,由张先生自己操盘,两人约定一年期满后,利息是20%,没有其他约定,张先生受到钱后,写一收条:今借李先生现金XX元,年息20%,到期结算,受到人张XX。由于股市上张先生不仅没有赚到钱,反尔本钱也亏了,到期后张先生还不起李先生钱,有不敢跟李先生说,继续利滚利向下一年度写借条,结果更还不上了,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置,责任是不是都在张先生,若李先生起诉张先生,张是否应完全按借条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