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9年1月17号与李结婚的,婚前至婚后一新期无发生性关系,但在婚后半月时李说已有生孕,为此我两分居至今,我与2011年9月起诉法院办理离婚,前不久法院开庭了,但是李始终没到庭,但她的舅舅及她的姨父去法院了,他们表示,在我两分居期间李患了精神分裂症要求我赔偿伍千至一万元。请问在婚姻法中对此赔偿是否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