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的弟弟在于2011 9 30日晚上十一点左右,在江门双龙广场对面的公交车站附近,不小心被一辆摩托车撞倒,当时的人是走在非机动车道被车撞到的,交警处定责任书,分主,次责任 被撞人要负次责任即付两三成 有些人说不用负责,但有些人说要付也是一成,没有三成的说法。请问律师这样和理吗 怎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