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法律> 劳动纠纷>请问有没有任何规定关于“公司应在什么期限内结清员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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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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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有没有任何规定关于“公司应在什么期限内结清员工工资?”

公司试用期是3个月,我工作了2个月,并提前一周辞职,现已顺利离职,到现在已经过去10天,公司欠我两个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2200元。1.请问有没有任何规定关于“公司应在什么期限内结清员工工资?”我打电话要工资,对方态度恶劣。2.有什么解决办法?3.据内部员工说此公司已经要倒闭了,对我的工资有什么影响吗?4.我是不是应该让对方写欠条?

发布时间:2011-11-01 13:16  [标签: 公司 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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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烈日律师
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
[江苏-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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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烈日律师   [江苏-南通] 15950826997

您好,不管辞不辞职,工资当月结清.一个月也不能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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