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在9.25号跟中介和买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房子是我和我老公的,但是居间协议只有我老公签字了,我没有签字,我老公还跟中介签了定金保管协议,居间协议约定9.30号前前买卖合同,但中间我不同意卖,因为我们是要置换房产,我们要买的房子还没落实好,我们在9.29号当天跟中介和买家说了我们不想卖了,事有凑巧,9.29号当天我父亲发生了交通意外,直接造成我们没有办法在9.30这天签约,因为我们要赶回老家探望父亲,这件事情我们也有同中介和买家说清楚。后10.3号买家给我们以平邮的方式发了一封催告函,催告我们10.8号中午12点前签合同,但我们当时在外地,10.9号晚上才回到上海,这个买家也知道,我们回来后一直积极跟买家沟通买卖事宜和赔偿事宜,我们的想法是,我们赔4000,如果买家不能接受我们就卖房子,但买家确定不买房子,并要求我们赔偿8000。现买家以我们没有按时签约为理由断定我们违约,并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我们赔偿4万元和她们打官司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等。我想问一下,1.《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上只有我老公一个人签证,协议是否确定生效?2.虽然我们在9.30号之前有告诉买家我们不想卖了,但是由于我父亲发生意外我们急需赶回老家,而不能在9.30号如期签约,并在对方发催告函时我们并不在上海,这是否可以断定为我们违约?3.现不是我们不卖房而是买家不买了,是否可以认为是她们违约呢?我们是不是可以不退还定金?
发布时间:2011-11-04 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