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点:北京朝阳区A村甲乙双方背景:甲某:在A村出生长大,后参军,退伍后被安置在国企,户口转为城镇居民。于1998年花10万元购买了A村乙某的一处院落。因村里所有住户的房屋均未办理红本,所以将《建房申请表》(名字是乙某的,但备注写明了已转让给甲某,甲乙双方及证明人都签了字)在村委会进行了备案登记。01年退休,全家人户口迁入A村。乙某:原籍顺义某村人农民,于90年代初在A村要了两块宅基地建起了两处院落,后将全家人户口迁入A村。乙某全家至今不是A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诉讼经过:2009年A村拆迁,乙某将甲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当初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一审认为甲某系回乡落户的退伍军人,且协议签订转让协议是在1999年新的土地法修订实施之前,因此判决协议有效。乙方上诉至中院,中院认为甲某不能算是回乡落户的退伍军人,不是A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判决房屋转让协议无效。甲某不服判决,申诉至北京高院。目前案件仍在进行中。请问:甲某是城镇居民户口,乙某是农民户口,且都不是A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他们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1-11-07 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