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的抚养权结婚三年,有一个一岁八个月的男孩,现因家庭及夫妻感情不合,准备离婚,女方想要孩子的抚养权.男方是搞滴灌工作的,给别人打工,常年在外工作,很少回家,所以孩子从怀孕到现在男方很少管孩子,男方的父母是农村的,离女方和孩子都很远,他们也不愿意照顾女方和孩子,所以孩子一直使女方及女方的家人照顾的,这也是离婚的一个原因.女方是会计,兼职保险工作,月收入四千多,父母是农村的,有地,父母刚上五十多,都比男方父母年轻,尤其是男方的父亲身体非常差.女方家姐姐条件很好,弟弟大学毕业有正式工作,女方也有社保,男方今年刚办社保,女方已交社保五年了,男方今年三十四岁,女方今年二十八岁.现在住的房子是男方婚前买的房子.女方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是否能争取到?
发布时间:2011-11-09 16:28《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再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婚姻法》[2]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