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具体发生时间为2009年8月3日,案发后,由治安民警多次调解无效。2010年1月份交刑警队侦办该案,帮此,报案表,立案表均是在刑警队接案后补填,被填时间为发案发时间,伤情鉴定报告出具时间是8月18日,请问这样合法吗?报案表是在案发四月之后补填,时间又是填案发时的时间?这样合法吗?
是不合理的行为。可以进行投诉。
可能不合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