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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爷爷于多年前死亡,名下有一处房产,死前未留遗嘱。爷爷生有两个儿子(我爸爸是二儿子),故立公证

我爷爷于多年前死亡,名下有一处房产,死前未留遗嘱。爷爷生有两个儿子(我爸爸是二儿子),故立公证书为证,此处房产为两个儿子共同继承。我奶奶患有老年痴呆,大儿子未征求我爸爸同意,私自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请问房产是算大儿子的,还是以公证书为准,怎样解决?多谢!

发布时间:2011-11-12 17:08  [标签: 遗嘱 公证 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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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金峰律师
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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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金峰律师  [江苏-南京] 13912976464
回复时间:2011-11-13 07:41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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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精卫律师
北京市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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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精卫律师  [江苏-南京] 13913856605

公证书,撤销房产局过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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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 [北京-西城区]
 

  【遗产继承顺序法律知识】
  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继承顺序的明确为遗产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在遗产的分割中,应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即便是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此外,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无清偿义务,当然自愿清偿的除外。g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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