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间借钱给本地村民建房,到期不还,法院判决要归还本息及诉讼费用,但未 履行,执行期间提供了财产保全,酒店转让,债权,承包果山,果 山 收入,购买中巴车,面包车,车的收入,提供了再次投入大量资金建起4层高楼,第3次投资建造房屋。11年来经123次申请执行和53次请求院长解决,咨询人依法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经7次 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和18次请求院长解决,20次向县人大反映,9次向市人大反映及县市有关部门反映,至今未结案。我真不明白像这样有许多财产及大量经济来源的被执行人法律对他也无可奈何吗?法院如此执行生效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吗?咨询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尊敬的律师,尊敬的各位能帮帮我吗?我该怎么办?谢谢,谢谢了。
发布时间:2011-11-16 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