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儿(在校生)08、09连续两年上了医疗保险后,10年年底在没得到通知的情况下,我于10年12月底到居委会去办理交费手续,可是被告知已不能办理。今年再去交费时,又被告知需补交去年个人部分外,还需补交去年政府补贴部分,这合理吗?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