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企业今年生意差,我爸爸说2004年4月在该企业做到现在,之前每个月工资都在4500--7500元波动。如今老板说生意不好,工资压到3500左右,如果再不好可能继续往下压,这种工资根本没法接受,而且跟这个老板之前有过矛盾,更加故意刁难人,老板不开口辞退,办公室主任说不想做可以写辞职报告,我爸爸觉得有猫腻,所以不写;就这样拖着,可能在用这种压工资方法让我爸爸选择走与留。。
我在百度搜索相关资料,有些不明白,请内行人士解答下:
1、请问如果我爸爸自己提出来辞职,应该没什么补偿费或者赔偿费了吧?
2、针对老板这种故意不辞退,用压低工资方式为难人的方式,算不算违法?我方该怎么维护权益?
3、我了解到“经济补偿金”是按2008年1月1日为分界断,08年之前不满6个月不计补偿金。“双倍赔偿金”是按用工之日起算,是吧?我爸爸04年4月到现在,应该也算8年吧,如果是补偿费,应该是8个月的补偿费;如果是“双倍赔偿”情况,应该是16个月的月工资。是吗?可我爸爸这个算补偿还是赔偿呢?毕竟公司不开口说不要你做,只是说你不做可以写辞职报告,再算点钱给你。
4、我爸爸说因为工作时要经常遇到高温或者火光的,所以导致双眼视力下降,看东西都不是很清楚,所以他现在看电视都要坐在很前面才能看,可是多年来都没去医院检查,请问这个属于“职业性眼病”吗?应该怎么要求补偿或者赔偿?
5、04年签过劳动合同,签了一两年的吧,过期后就一直没签过,这个有赔偿费用吗?我查的资料说:“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不了解。
6、如果打官司,应该走怎样的程序?多长时间能有结果?请不请律师好呢?胜算大吗?费用分别是多少呢?
请指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