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92年到银行工作,1996年签了银行集体工的合同,2004被无理由清退,工作13年,每年按1300计算,补偿了16900,了事了。当时不懂,经过这几年的学习,周边的同类事情,处理的都比较合理,觉得我太可惜了,养老金也没交,请问律师我那个补偿金合理吗,是不是工作够十年就不能随便清退,现在回去维权有意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