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1年8月合同3人一起在深圳开了一家小电子厂,约定每人出资5万,各占25%的股份。因本人家中临时出事,无法出资,于2011年9月跟另外3位股东商议,达成口头协议(本人所持25%股份由另外3位股东出资并重新分配,因本人掌握公司生产的相关技术,划分10%干股,保留本人出资购回25%股份的权利,并支付本人,每月薪资3500元,薪资从10月开始计发)。时至10月发薪时,股东要求本人支付1万元保证金,或者每月扣留2千元到公司充当保证金。本人不同意,提出要离开公司,股东又要求本人支付8-11月公司亏损的4月之一。我想请教一下:1、保证金是否合理?2、本人9月跟其他股东已达成口头协议,让出公司股份,只持有干股,亏损金额让本人承担4分之一是否合理?3、以上协议、商议均是口头,无实际证明,我应该怎么做?
发布时间:2011-11-29 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