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制度违反【劳动法】,违反国务院中央军委1993-54号文件误导我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2年合同到期终止。法律时效内我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以超时效为由驳回我的请求,法律时效内我又申请法院,法院和律师伪造我的签名把案件做申请撤诉处理。法院现在启动重审程序,请求我应当主张哪些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哪些补偿和赔偿?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