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假注册股东责任及连带的问题各位老师,就虚假注册股东责任及连带请教大家:案由:我在01年时,受朋友之请,做了他公司3000万资本5%的小股东,朋友占90%,另一人5%。不料,03年时,工商查明其为虚假注册,判了6个月的刑,罚了款。出来后,大家失去联系。我对这个公司怎么运作一概不知,也没拿过一份钱。09年,J省某中院以(2005)J省民二终字的判决书及中院(2006)执行书突然到我老家银行,以该公司的一个合同纠纷划走我爱人的存款。我及我爱人没受到过法院的传票,划走存款也没通知我们。请教:1,法院审理要不要通知我或我爱人?2,这种划款方法是不是合法?需不需要通知我爱人?3,我爱人需要对我所谓股东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吗?4,我对这个公司的责任是不是150万元?5,2006年的执行书,09年执行,合法吗?6,能讨回我爱人的钱吗?怎么讨?
发布时间:2011-11-30 1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