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9月份,公路局四处租用我单位
工程设备、在河南许昌一工地
施工(本人是司机),因抢工期24小时施工,工地领导(主要领导:经理 张奇、副经理 吕志前等)在第三次动员会上决定给本人
加班费,按日历天数算每天100元。到设备撤场时大约35天左右,当时领导说
工程款还没下来,你们先回去发钱时再给你打电话。之后这几年给张奇打过若干个电话,总是说正在要账,还需等些日子,直到2011年8月18日晚22时许,吕志前给我打电话说:发钱了,让我和李士富联系;结果李士富说没我的
名字,说是让他们报工的给忘记了,并且说有就有,没有也没办法了,意思是说不给了。请问这种情况我还能要回我的钱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