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妾指有配偶的男子又娶女子为偏房。妻是旧社会一夫多妻良产物。纳妾问题应区分不同情况。1950年婚姻法施行前的纳妾,可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的有关解答精神处理。1950年6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解答道:对于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纳妾,一般的可以“不告不理”;但女方提出离婚或其他合过要求时,人民法院应依法处理。1953年3月19日又解释说:依婚姻法规定,婚姻是一夫一妻制的。至于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纳妾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问题,是否离婚,要看女方(妻、妾)要求来决定。如果女方没有这样的要求,就仍应让他们保持原来共同生活破关系。据此,1950年婚姻法施行前的纳妾不按重婚处理。1950年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纳妾。”故该法生效后出现的纳妾,则是一种重婚行为,应当坚决取缔。近年来出现的包“二奶”,妻与“二奶’同堂的,即是纳妾,应依法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