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无权承租公房但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如何处理?
发表时间:2010-12-10 22:2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如果无权承租方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