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出资资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归谁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9条,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