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出生的婴儿,可以持接生单位证明,带父母身份证到妇幼保健站办理出生证明。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声明内容和样式见附件)。(2)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这些证明材料应由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保存。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出生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