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有外遇,法院为何不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
发表时间:2010-12-10 23:09法律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是否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关键要看过错方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的行为是属于“同居”性质,还是“通奸”性质。“同居”和“通奸”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通奸”主要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秘密地、临时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对内不共同生活。这样,即使一方与他人有多年的婚外情,但他的行为不具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特性,而应当属于“通奸”的性质。据此,法院不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并没有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