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可以自愿选择继承或是放弃继承。(1)如果继承人选择继承,那么,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也应当由其负责偿还。换句话说,就一般原则而言,“子”若继承其“父”遗产,就当替父偿还债务。但是,在偿还债务时,所偿债务的范围值得注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仅仅承担有限清偿的责任,即继承人仅仅在其所接受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债务。对于超过的部分,除非继承人自愿,债权人无权请求其以自己的财产代替被继承人清偿。例如,子女继承父亲的遗产数额为10万元,如果父亲所欠外债为5万元,那么,子女最终能继承的遗产为剩余的5万元。但如果父亲所欠外债为l5万元,子女将以此l0万元清偿债务,而剩余5万元不再清偿。(2)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那么,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继承人选择不享受本可以享有的继承权利,那么,他也不用承担因继承带来的清偿义务。值得注意的是,放弃继承,需要以法定的方式做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明确表示;没有表示的,则视为接受。此外,如果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比如,子女本身欠有外债,如果子女获得的有效遗产完全足以清偿该债务,但子女放弃继承权,致使债务无法获得清偿的,其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3)如果子女,即继承人,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够清偿“父债”,也要先为子女保留适当的遗产,再将剩余部分按法律规定用于清偿。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继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