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居民与大陆居民协议离婚应当如何办理离婚登记?
发表时间:2010-12-11 08:4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离婚登记按以下规定办理:(1)台湾地区居民与大陆居民在内地离婚的,由内地居民经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2)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材料: ①户口簿、身份证;②结婚证;③离婚协议书。(3)办理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 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②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③本人的结婚证;④离婚协议书。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婚姻登记条例》《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