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继承境外遗产或者继承境内外国人遗产适用哪些法律?
发表时间:2010-12-11 08:49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是我国法律针对涉外继承案件作出的准据法规定。所谓不动产,是指不改变原来的性质和形体,不能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等;所谓动产,是指不需要改变原来的性质和形体就可以移动的财产,如现金、金银首饰等。继承的遗产如果是动产,就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律,但这里没有明确是被继承人的哪个住所地。由于在社会生活中,人的住所地是经常变动的,甚至一个人有几个住所,所以《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这样就把住所地规定为。‘‘死亡时的住所地”。如果是不动产,就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我国《继承法》所以对涉外继承案件作出专条规定,是因为涉外继承往往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法律适用上必然发生法律冲突,需要调整法律冲突的规范,决定依哪国法律继承遗产才为有效。这样,一方面使有关的国家取得了对某些涉外继承案件的管辖权,使没有管辖权的国家无权处理,这些国家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在国际上也不被承认;另一方面使有管辖权的国家处理涉外继承案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本国的判决在有关外国的法律效力。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继承法》《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