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证明另一方有婚外情不必然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但还需取得这方面证据的原因是什么?
发表时间:2010-12-11 09:06(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处理案件。(2)从诉讼角度考虑,如果有“婚外情”的证据,就可能在调解、诉讼中争取为自己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在财产分割方面的优势,使自己的痛苦能从分得的财产上得到慰藉。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