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用电子信箱以及手机短信与他人谈情说爱的记录能否作为婚外情证据?
发表时间:2010-12-11 09:09一方电子信箱里与第三人谈情说爱的记录以及手机里聊天的短消息,能否作为其有婚外情的证据,必须要看这些证据是用什么方式取得的,如果是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取得,那么这些证据本身的证明力就被法律否定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这些证据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那么这些证据本身的合法性方面就不存在问题了,但是这些证据能否具有足够的证明力,就须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这一系列的程序,最终由审判人员依法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