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所记载或表现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书面材料。离婚案件中,书证被大量运用。比如: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嘱、借条、情书等。(2)物证。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审判人员采信。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物证本身不是太多,加之当事人缺乏保存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有:毛发、照片、礼物等。(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社会物质生活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被运用到案件证明中,例如:录音笔录音、手机摄像、DV拍摄等等。(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所作的陈述。(5)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针对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后所做出的结论。婚姻案件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伤残证明、诊断证明、精神状况证明、亲子鉴定结论、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