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时,具体的财产分割办法如下:(1)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2)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ll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处理。(3)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4)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5)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持的情况处理。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继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