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由于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吗?
发表时间:2010-12-11 09: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由于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等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