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中止探望权?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只能由享有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认为享有探望权一方行使探望权确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判决中止享有探望权一方的探望权。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