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2)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3)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4)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5)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6)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l8周岁为止。l6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7)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当负担必要的抚养费;①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②尚在校就读的;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