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有何具体规定?
发表时间:2010-12-11 09:5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