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外债,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清偿责任?
发表时间:2010-12-11 11: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所以,夫妻一方所借的外债,另一方未在欠条上签字,仍可能承担还债责任。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