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条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明确了偿还的责任一当共同偿还;偿还的方式一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用各自所有的财产清偿,各自应清偿的数额应由离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清偿共同债务,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1)平等原则。《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方向另一方追讨。(2)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3)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4)向妇女或经济来源困难的一方倾斜的原则。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