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1)离婚时双方具有共同财产的,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余的部分,由双方分割。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债务因清偿而消灭。(2)双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或离婚时尚未到期的共同债务,一方或双方不愿意提前清偿,则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所应承担共同债务的份额。双方协议不成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经济能力以及照顾女方的原则,来判定各自所应承担的份额。(3)离婚后,一方因清偿超过自己分担部分的债务,致另一方免除对债权人的清偿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偿还超过自己分担部分的债务。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