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婚姻一方当事人隐瞒自己名下所有的不动产,这需要另一方当事人在夫妻平时相处时,细心观察。由于购房手续和周期较长,难免购房者可能会泄露一些购房方面的痕迹,因此,如果一方怀疑另有房屋的,应注意查找相关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调查最近是否有大额支出以及向房地产公司汇款的记录等。(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因为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以父母兄妹名义购买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如果一方并不宽裕的父母或兄妹拥有巨值的房产,就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从交易时间,查明出资线索。根据购房付款的时间,查找一方在此期间财务上有无重大支出或异常。(3)如果一方在离婚时,发现另一方擅自过户,应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交易的时间以及交易的对象。确定交易时间,是为了收集证据和停息抗辩一方可能提出卖房款已消耗殆尽的事由。确定交易对象,是要看交易的下家是否具有恶意,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的产权为共同财产的事实。虽然物权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如果交易的下家是一方的父母,法院一般会判决交易行为无效,从而从根本上保障另一方的权益。(4)离婚时,对于将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购置的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情况,要注意查询出资汇款银行记录,或信用卡莉卡记录,以证明有出资事实。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婚前购房要将自己名字登记在产权证上,或与另一方达成出资协议。 鉴于这类的情况比较难靠一方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完成以上调查,因此,建议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聘请有专业经验的律师代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