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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以一方名义按揭的房屋,离婚时房产归谁?

婚前以一方名义按揭的房屋,离婚时房产归谁?

发表时间:2010-12-11 12:08 
百问百答
(此答案是权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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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房产,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房产。从按揭购房的法律关系来看,在按揭购房过程中存在三方两个法律关系,即购房方与出卖方(一般都是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购买方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当购房方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付清了首付款并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银行将贷款金额划入了开发商账户后,开发商就应当为购房方办理房产证,在办理了房产证以后,购房方与开发商之间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结束了购房合同的关系。接下来,购房者要履行的是另一个合同,即购买方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此时,购房者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只不过由于购房者基于他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在该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使得购房者行使房屋的所有权受到了限制。购房者向银行偿还借款的行为,属于购房者与银行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行为,并不影响所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如果婚前按揭房产由一方在婚前进行了产权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的原则,该房产应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婚前,婚姻当事人另一方也为按揭房屋出资的,可以视为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离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成立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婚后,婚姻当事人另一方与一方共同为按揭房屋出资的,可以理解为是用婚后夫妻共有的财产偿还了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因此,离婚时应将一方婚前购买的按揭房判归买房者所有,同时应当将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补偿给另外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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