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未有产权证的婚内房可由离婚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只能根据具体的情况判定由哪一方使用。之后,当房屋的产权完全取得时,另一方主张分割房屋的,可以就房屋的争议问题重新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