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分割时的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