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共有的私房,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解决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在处理私房分割问题时,通常的做法是: (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夫或妻个人所有; (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同房屋,应根据双方的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一方或无过错一方等原则分给一方。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在同等的条件下,应优先照顾女方;(3)对双方居住房屋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决归该方所有。离婚时另一方确实无房居住,可判决其暂住两年或由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给其用于租房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妇女权益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