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用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离婚时房屋升值,如何分割?
发表时间:2010-12-11 12:15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在婚姻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前一方用个人财产购置房屋的房款部分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按照离婚时的市场价升值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对这类房屋进行分割时要区别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按照不同的标准分割。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上仅登记了一方名字的情况,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原则,该房屋应为在婚前进行了产权登记的当事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前另一方当事人也为该房屋出资,并可以提供相关出资证明,应视为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离婚时,另一方可以主张成立债权债务关系,要求对方偿还其婚前为购房而出资的同等金额。但是,如果房屋升值,另一方则无权要求按目前的市场价进行分割。所以,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的,应在房屋权属证书上将双方的名字都进行登记,若没有登记,就要对这共同出资这部分资金进行约定,这样才能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婚姻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