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用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购置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表时间:2010-12-11 12:1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自己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购置的房屋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双方婚姻关系成立之前或者解除以后,一方当事人用自己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购置的房屋则属于个人财产。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